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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三个月抢劫5次致一人死 湖北枣阳一青年获刑18年

发表于2014-05-29

为筹钱挥霍,22岁无业青年郭某某仅三个月就抢劫5次,致伤2位女士,劫得他人财物5000余元。5月27日,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,郭天龙数罪并罚获刑18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同时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。

 

2013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,郭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枣阳市区沿河路一酒吧门口,见店主王某正在锁门,遂上前去抢王某左肩膀的挎包。王某抓住挎包不松手,郭某某遂将王某从门口台阶拖至沿河路人行道上致王某腰部、腿部受伤,后成功将王某挎包抢走,抢得现金400元和一部手机。

得手后,郭某某觉得这是条绝佳的“生财之道”,于是开始接连在市区作案。先后又在1月27日、1月28日、2月15日、3月21日将李某、王某、梁某、马某等4名女士皮包抢走。

警方接到报案后,于2013年3月24日将郭某某抓获。经查,郭某某共计抢劫作案5起,致二人轻微伤,抢得现金5000余元,手机两部、电棍一把等物。

另外,2013年2月19日晚上8时许,郭某某还驾驶摩托车将同向行走的68岁妇女刘某撞倒,且肇事后逃逸。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郭某某多次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,致二人轻微伤,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、交通肇事罪。为此,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。



发表于2014-05-29

18年是不是太轻了

发表于2014-05-29

发表于2014-05-29

这种人抓起来就对了,危害社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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