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买房后防盗门不翼而飞 六年拒不过户

发表于2014-04-24

   二手房买卖,一般都是买家催着卖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,很少听说卖家盯着买家办过户的。最近,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,因为过户一事,卖家催了买家6年,为此打了两场官司,可买家就是不愿意过户。这可把卖家急疯了,这边房子还挂在自己名下,那边自己想买新房却要为这“二套房”多付不少钱,怎么办?只能再次告上法院。

 

   有人好奇,这买家为何迟迟不肯办理过户?谁也没想到,买家这么些年来怄气,气的就是一扇防盗门。

 

   买房后防盗门不翼而飞

 

   这起买卖发生在2005年8月,吉海和吴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,吉海以16.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吴梅。吴梅支付了定金及10万元购房款,约定剩余房款待过户时付清。因为是房改房,双方约定等吉海拿到两证后,再办理过户手续。

 

   2006年4月的一天,吉海跟吴梅一起看房验收,看房时,吴梅注意到门上有扇防盗门,但是,仅仅一个小时后,她从吉海手中获取钥匙收下该房后,却意外发现该房的防盗门不翼而飞了。吴梅认为,前后总共就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,而在这一个小时内,房屋钥匙是在吉海手中的,据此,吴梅断定:这扇防盗门是被吉海下走的。于是,吴梅找吉海理论,可吉海却否认自己拆了防盗门。无奈,吴梅在入住后又自己花了一千多元,买了扇防盗门安装上。因为这扇防盗门,吴梅与吉海结下了梁子。

 

   没了防盗门买家拒过户

 

  2008年6月,吉海拿到两证后,立刻找吴梅办理过户手续。可是,吴梅却迟迟没有动静,这可把吉海给急坏了。再三催促不见效果,于是他给吴梅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。同年,他将吴梅告上了法院。在这场诉讼中,吉海并不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他仍继续要求吴梅办理过户手续,同时,承担违约金。

 

   对于这场官司,吴梅反诉了吉海。庭审中,吴梅称,由于吉海迟迟不交付房屋,导致她因为装修问题忽视了对孩子的照顾及学习教育,导致孩子没能上理想的学校,而选择了别的学校,三年来多花在交通上的费用就有600元,这些损失都应由吉海承担。为此,吴梅要求吉海赔偿其防盗门费用1200元,精神伤害2000元,赔偿儿子交通费600元、时间损失1500元、身心伤害1000元。

 

   六合区法院审理认为,吴梅要求吉海赔偿防盗门,但证据不足,没有证据证明防盗门是吉海拆走的;其要求的精神损害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;其子的交通费、时间损失等亦与房屋买卖纠纷缺乏直接关联。据此,驳回了吴梅的反诉要求,判决吴梅支付剩余房款6.5万元,并承担违约金7900元。

 

   买家不过户卖家急疯了

 

   法院判决后,吴梅支付了大部分房款,但是,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也就是说,从2006年开始,吴梅就一直住在房子里,但是房子一直没有过户。2013年,吉海再次起诉吴梅,要求办理过户手续。

 

   因为过户一事,吉海这几年来都快急疯了。因为吉海想买房,如果房屋不过户的话,就是二套房,他将为此多交很多税。为此,他不得不再一次将吴梅告上法庭。庭审中,吉海称,自2008年6月拿到产权证后,他就通知吴梅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,但吴梅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办理过户。由于吴梅拒绝过户,使得本不属于他的房产依然挂在他名下,不仅对他后来的房产购置产生影响,且现在二手房买卖的政策有所变化,由此产生过户的额外费用理应由吴梅承担。

 

   拒不过户,法院可代办!

 

   吴梅称,她并未违约,因为吉海和她曾约定前去办理房产证,但吉海到约定时间并未到场。对此,吉海很郁闷,他说,他当天去了房产局,只是晚了十分钟,到了之后打电话给吴梅,吴梅却不理他了。

 

   六合区法院认为,吴梅已经在房子住了七八年,且支付了大部分房款,房屋应该属于吴梅,吴梅应该配合吉海办理房产证。但是,如果法院判决吴梅办理过户,到时候该怎么执行呢?因为办理房产证应该是当事人本人到房管局申请,如果法院直接判决过户,而当事人不到场申请,房管局能直接发放房产证吗?

 

   为了增强判决的可行性,承办法官到房管局调查,经与房管局沟通,房管局认为强制执行时,法院可以以“代办人”身份代为办理过户手续。得知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,六合区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,判令吴梅办理过户手续。不过,事后承办人了解到,吉海、吴梅对判决都比较满意,案件也不会走到强制执行那一步。

上一页|1|
/1页